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99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皖国税发[2001]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从《通知》所列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调,认真核对有关电子信息,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并 排除骗税嫌疑的前提下,可以办理退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税人正常税收监管花园的通知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户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