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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73号
颁布时间:2001-07-27
2001年7月27日 浙地税发[2001]7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 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 定,2001年继续开展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税 收执法和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为重点,深入宣传和贯彻新《征管法》,把依 法治税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查内容 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0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 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1、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一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宣传到位;二是各项优惠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如: 在营业税方面,重点检查有关支持技术产业发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有 没有落实到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检查高新技术产业、劳务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没 有落实到位;以及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征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各种政 策有没有落实到位。 2、关于是否擅自开税收政策口子方面 (1)各地制定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2)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自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折旧等是否扩大税 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4)对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各种基金、过路(桥)费、 保险费等,是否并计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施工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否并计计 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重点骨干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3、关于规范执法方面 (1)有否按省局规定及时开展新《征管法》的宣传、培训; (2)是否按规定办理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是否按照省局浙地税发[2001] 47号文件执行),对欠缴税金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核查,并进行规范核算; (3)税收入、退库管理是否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4)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停征政策执行情况;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 (6)个人所得税政策清理情况及违规政策的整改落实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 (8)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保管、销毁是否遵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执行,有无违规收取和保管发票保证金; (9)税收检查中对涉税案件的查处,是否未予处理(特别是大案、要案长期搁 置未予处理的情况); (10)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新《征管法》来办 理,是否仍违规收取纳税保证金,对违规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利息,是否归属相对人, 有否移作他用; (11)是否按新《征管法》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包括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 等; (12)稽查文书使用、制作情况。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 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正确完整;是否存在文书使用不规范可 能引起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13)对于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4、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5、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 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 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及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五)也可采取问卷、发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情 况的意见; (六)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执法检查组组长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 调查取证。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别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7月25日至8月21日 为自查阶段;8月22日至9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 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 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等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 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 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 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 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 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 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附件1)和《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 级上报,其中市局要统计所属市、县、区局情况一并上报省局。 (五)各市地税机关应于2001年10月1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迟 报单位及对一些屡查屡犯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检查总结应当包 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改进税收 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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