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65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浙地税发[2001]6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 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 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