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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1]52号
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浙国税所[2001]5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前,我省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 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其所缴纳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凭完 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对符合汇总 (合并)纳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1]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 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 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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