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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1-19
2001年1月19日 浙地税一[2001]12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精神, 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 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 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 知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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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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