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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杭国税所[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1-10
2001年1月10日 杭国税所[2001]8号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经省局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业务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1.自2000年度起,我市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以下规定执行:(1)实行计税工资 办法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在人均每月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百分之二十,即扣 除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2)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 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所发生的捐 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仍按规定比例计算扣 除。? 3.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 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 得短于2年。自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包括汇缴成员企业)使用新、老两套申报表进 行年度纳税申报。? 4.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 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5.对军队(包括武警)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随 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 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6.纳税人垫付的诉讼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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