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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关于开展地方税费自查的通知
浙地税直[2001]75号
颁布时间:2001-04-11
2001年4月11日 浙地税直[2001]75号 自国、地税机构进一步分设以来,一些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在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能依照税法规定按时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及兵役义务费等,有些单位经常发生错报、漏报的现象,个别单位故意偷逃地 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对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打击偷逃税等违法 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局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一次以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兵役义务费为重点的地方税费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各有关在杭省属企业。? 二、自查的时限。本次税费自查从2001年4月1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 三、自查的内容。主要自查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15日期间,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在缴纳上述三种税收的同时,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和兵役义务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开票后未入库的情况,以及其它地方税费未按规定 申报或缴纳的情况。? 四、自查情况的处理。对企业在自查期限内查出应补缴的税、费,由企业在我局 规定的自查期限内自行到我局办理补缴手续,不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超过期限的, 概按偷税论处。我局将根据自查情况,抽调精干力量,对不进行自查或自查不认真 的企业进行重点税务稽查,并分别将自查情况和税务稽查情况予以公示,对重点税务 稽查查出的问题予以从严处罚;对偷税情节严重、偷税数额巨大的案子将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附:《地方税费自查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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