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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本级门征综合税(费)带征率的通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 市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门征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研 究对市本级门征开票点的最低综合税(费)带征率作相应统一,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金华市本级税目税率及综合税(费)带征率 税目 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率 综合税(费) 带征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装卸运输 3%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2% 三、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2% 房产租赁(不含房产税) 5% 3% 四、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2%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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