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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自制或委托加工机器机械用于固定资产的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30号
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平国税告字30号 目前不少编织袋生产企业外购机器机械零部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圆筒机 械,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未能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现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 施细则,就自制或委托加工机器机械用于固定资产的若干征税问题公告如下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或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圆筒机械,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应视同销 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当期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核定,外购零部件及所支付的加 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注明的税额给予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自制或委托加工圆筒机械自用,应在投入使用的当天,向当地办 税中心(或服务厅)提出纳税申报,未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经检查发现按偷税论处。 三、受托加工企业,应全额申报缴纳加工费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外购机械设备未能取得发票(含普通发票),应在购进货物的当天, 向办税服务中心(含办税报务厅)提出"外购固定资产未能取得发票说明",详细说明 购货对象、数量、金额、时间及未能取得发票的原因,属外县市产品的,一律由购货 方承担有关违章责任。县内产品,由税务机关追查上方违章责任。 五、以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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