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97税务登记检查工作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6号
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平国税告字26号 为准确掌握我县国税系统户管情况,严格税务登记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 贯彻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97税 务登记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7年11月20 日至1998年1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97税务登记验收检查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㈠凡1997年10月底以前依法负有下列税种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到各办税服务厅申请输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1、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上缴中央百分之三部分营业税;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 税; 5、国务院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种。 ㈡对于新开张的和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凡负有上述税种纳税义务的, 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验证程序 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办税员证及营业执照复 印件,到各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写验证登记表。 ㈡各办税服务厅对照验证登记表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左 上角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粘帖验证标记同时对验证企业的办税人员换发新 的办税员证。 ㈢各办税服务厅按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验证费、办税员证工本费。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及进输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的,按照《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㈠责令限期改正; ㈡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停止供应发票。 希望广大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穗卡纳税透支(贷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