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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 加强饮食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
平国、地税告字(97)7号
颁布时间:1997-03-19
1997年3月19日 平国、地税告字(97)7号 为了加强我县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有效地防止有票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分 联填开发票,维护发票在开具使用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杜绝和减少利用发票进行逾 逃税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规定,我县决定在全县饮食行业实行饮食业定额发 票和饮食业限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限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请饮食行业纳税户认真执行。 一、启用时间: 全县饮食业纳税人(含宾馆、旅店、餐饮店)自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定额及限 额发票,纳税人应于97年6月30日前停止使用原饮食业发票, 并到各自所属的办税服 务厅退回原饮食业发票及发票押金。 二、领购及使用方法: 领购方法:纳税人购领定额及限额发票均须当场盖好发票专用章方可离柜。 定额发票不需发票押金,限额发票(壹佰元)需发票押金每本200元。 使用方法:是限额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营业额达不到100元时, 开具 限额发票(最高只能开到99元),营业超过100元,整数部分撕具定额发票, 例如营 业额为267元,则200元部分,撕具定额发票,67元部分开具限额发票。 三、税款征收: ⑴对帐证不健全,实行定额纳税的饮食业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加发票额的征收 方法,即纳税人每月的应纳税款=月定额×税率+月发票额×税率。 ⑵对帐证齐全,财务制度健全的饮食业纳税人须报请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查 帐征收,未经批准的一律实行定额加发票额的征收办法,不得任意变通。 四、需报送报表: 凡使用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饮食 业定额(限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份,随营业税申报表一民报送各办税服务厅。 五、处罚办法: 饮食行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启用、使用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或未按规定程序 领购发票,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即“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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