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公告
平地税告字(97)第6号
颁布时间:1997-04-03
1997年4月3日 平地税告字(97)第6号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取得应税收入,都应按时申报缴纳俱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 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近年来,我县税务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工 作,同时也完善了有关征管制度,涌现了一大批自觉申报纳税的公民和认真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的单位。由于个个收入交隐蔽,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给我县税务机 关依法征税造成很大的阻力。为严肃税法,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水平,啬地方财政收 入,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我县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希认真执行。 一、确定4月11日为我县公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日。凡在97年3月(含)以前, 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申报纳税的,都应在4月11日以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机关、中业单位及其他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 团体均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执行或没有认真执行找扣代缴工作的,其单 位主管领导应督促财务部门于4月1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支 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补缴入库。 三、个个所得税纳税人或代扣代缴单位不按以上公告规定执行的,我县税务稽查 大队及所属各中队将于4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清查, 发现应扣未扣或应 缴未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单位设立违章偷税爆光台予以公开曝光。 四、对以上公告有不明确之处可请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及平阳县税务 师事务所咨询。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阳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类别核定办法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 加强饮食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