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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59号 浙国税流[2000]114号
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浙地税一[2000]59号 浙国税流[2000]11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进一步研究完善此项申报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 围内选择部分地区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进行新申报办法的运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点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在税政、征管和信息中心等 部门共同协作下,以确保各项税收的正常申报为前提,选择少数曲型企业进行试运行, 并及时总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二、试点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决定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 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进行金融保险业申报办法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地税局、国税局应在各自管辖的企业范围内,共同选择银行、保险、 证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各1-2户进行试点。农村信用社一律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方式 参加试点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申报工作,采用两套申报表式并行的方式进行。 即:试点企业继续按期填报现行的《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地税局 制)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局制),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 申报表》(总局制)及附表。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开展新申报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将试点方案布置落实到 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并于2000年10月底前就各自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贯彻中存 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一次总结,书面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的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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