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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2-18
2000年2月18日 浙国税外[2000]1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同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 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完善、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税务管理工作,根据文件 规定,对凡需出具税务证明的售付汇业务,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企业税收征收工作的 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提供相关凭证。文件所附证明格式未能涵盖的,各地可视实际情 况,增加新的格式内容;也可采用书面文字形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效率。企业向征税部门提出提供售付汇的税 务凭证申请后,征税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提供税务凭证等手续,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向有关企业做好说明、解释工 作。如某项免税项目正在申请办理免税过程中,在未审批同意前,先缴税,提供征税 证明。批推后,再予以退税。 三、有关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地国税机关按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的协作、联系,研究解决执 行中出现的问题。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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