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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36号
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浙国税所[2000]3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4]9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1999年度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各地可根据省局审核 的具体摊提数额(见附表),会同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 信用联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1999年市地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摊提标准 单位:元 单位名称 1999年总收入 摊提比例 摊提金额 合计 7418022939 0.5% 37090115 杭州市 1472354305 0.5% 7361772 宁波市 1168540342 0.5% 5842702 温州市 608177635 0.5% 3040888 嘉兴市 700960115 0.5% 3504801 湖州市 309577043 0.5% 1547885 单位名称 1999年总收入 摊提比例 摊提金额 绍兴市 1250047348 0.5% 6250237 金华市 759002259 0.5% 3795011 衢州市 231421178 0.5% 1157106 丽水市 188244020 0.5% 941220 台州市 481949671 0.5% 2409748 舟山市 247749023 0.5% 123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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