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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400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苏国税发[2001]400号 南京、徐州、无锡、苏州、常州、镇江、盐城、扬州、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各 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管理权属的问题。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 建的股分制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及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由各 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地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 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同时国税机关要转变观念努力适应“WTO”需要,要 树立服务意识,强化管理职能,淡化审批观念。 二、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好会计核算工作, 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城市商业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出售净 损失,出纳短款,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计入 相关费用。 四、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包括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经主 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修理费用。 城市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用房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凡 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五、监控设备的处理。城市商业银行为安全防范需要而购置的监视装置,包括摄 像头、录相机、画面分割器、监视屏控制台、线路以及安装费用等,应按固定资产管 理,其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 六、安全防范费的处理。凡出于安全防范需要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 杆、消防专用设备等的费用,可在安全防范费中列支。凡结合营业网点装璜、装修而 发生的安装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等的费用不得在安全防范费中列支, 应计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或修理支出。 七、抵债资产的处理。 1、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 银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包括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抵债资产在组织拍卖、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核算。抵债资产按以下原 则确定其计价价值: (1)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2)借、贷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城市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价值中优先 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2、城市商业银行依法取得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得自用及随意变现处理给信用 社职工。由于情况特殊确需自用的,作为本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 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凡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 润)超过50%的,应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3、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但抵债资产如属房屋、建筑物的,其所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不得计入营业外收支。 应相应增加抵债资产的价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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