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390号
颁布时间:2001-12-14
2001年12月14日 苏国税发[2001]39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税前可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盈利的农村信用社联社税 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 信用社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比例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农村信用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后,不得再向所属农 村信用社提取(分摊)管理费。但其仍可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 三、鉴于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结余较多,按规定其管理费结余应用于 抵减下年度的管理费数额。因此2000年度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信 用社提取(分摊)管理费,信用社已上交的这部分管理费也不得税前扣除。 省辖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向下属信用社提取(分摊) 的管理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