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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009号
颁布时间:2002-01-15
2003年1月15日 苏国税函[2002]第00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苏 国税发[1998]246号)收悉。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系由太仓市石油化 工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保得实业发展公司、上海大庆石油实业发展公司、新加坡泰山太仓油码头有限公 司、香港巴拉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2年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3000万美元,经营期限35年,经营范围为液体石油化工产品的装卸、储存、石 油液化气的采购和销售,民用住宅区液化气配套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 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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