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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36号
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2]第03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 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提高办税质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031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外经贸 计财发[1996]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税员管理现状,经研 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实行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人员必须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签发的《出口退税办税员 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及其相关事务。《办税员证》是出 口企业人员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没有《办税员证》的人 员不得从事出口退税业务。 二、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 格者核发《办税员证》。 三、《办税员证》实行验证换证和岗位培训制度,每三年换证一次。每年验证一 次(一个年度内验、换证不重复)。验证、换证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10个课时,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有关业务。 四、《办税员证》一旦遗失和破损,必须先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审查后补发《办 税员证》。 五、2002年度换证及办税员培训工作拟定在3月初举行,具体时间另文通 知。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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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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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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