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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42号
颁布时间:2002-02-27
2002年2月27日 苏地税函[2002]4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税务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 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省罚没收入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江 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罚没收入代 收代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预[200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中罚没收入指“实施罚缴分离的罚没收入”,即开具“当场出发罚款 收据”收取的罚没收入,该收入必须按《通知》规定由代收机构代收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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