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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问题请示》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191号
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苏国税函[2002]第191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 “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 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 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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