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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2002]198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苏国税发[2002]198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 口分局、直属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 [1999]171号)下达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深入调研,在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中的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企业购进 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的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 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享受退税不太明确。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关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 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 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 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掌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 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 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用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 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 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 三、关于退税投资总额的确定 1、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 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3、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或进口设备。 四、其他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所提供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必须首先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通过后,方可作为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申请 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 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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