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 《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证明 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中,要进一步密切联系、 加强配合。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再就业政策、尤其是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要 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完备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在做 好再就业登记、认定、审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和服务水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专项检查扎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