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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86号
颁布时间:2003-10-22
2003年10月22日 苏国税函[2003]38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 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 行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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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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