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1998]64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苏财预[1998]64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1995年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 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苏财预[95]69号)。 从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效果较好,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度的增长,增强了地方 财力。为了继续调动各地征收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积极性,同时规范个人所得税 征管费用的计提手续,对个人所得税在入库数的10%以内提取征管费用,具体提取比 例,由各市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但提取的费用不再退库,而是改列财政支 出,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同级地方税务局。 以上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一年。 (4)
上一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旺季征收与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