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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545号
颁布时间:1999-01-01
苏国税发[1999]54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 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 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由国税部门实行即征即退。具体即征即退办法:一般纳税 人在每一纳税期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同时报经县级国 税机关批准,将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退还给企业。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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