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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苏财税11号
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苏财税11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兔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 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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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1996年第二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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