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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一九九八年度无锡市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3
1998年3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现就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下简称自行车税)提出如下要求: 一、征管模式 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税的征管模式,仍维持以前年度的方式。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 凡在我市境内(含郊区、马山区、新区)拥有各类自行车及助力车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规定缴纳自行车税。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各类助力车每辆年税额8元。 三、征收步骤 4月1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发动、办理委托阶段; 5月1日至5月31日为代扣代缴阶段; 6月1日至6月20日为设点征收阶段; 6月21日起进行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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