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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无锡市新版营业税普通发票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8-03-02
1998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我市全面启用新版营业税普通发票特此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使用范围 凡在无锡市范围内,除电脑发票、定额发票及地方税务机关窗口开具的发票以外, 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非商事收费票据)一律使 用新版发票。 二、新版、旧版发票票面主要区别 1、新版发票发票联比旧版发票发票联增加裁剪金额栏; 2、新版发票各联次比旧版发票各联次右边增加“注意:发票开具金额必须与发票 联左边裁剪金额相同(X元以下儿忽略不计),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 三、新版发票使用方法 开具新版发票时,在项目填列齐全后,必须对发票联左边裁剪金额栏按发票开具 金额进行裁剪,使发票开具金额与发票联左边裁剪金额相同。为了便于操作,百元、 千元、万元版发票的裁剪金额控制到百元,拾万元、百万元版发票的裁剪金额控制到 千元。 四、纳税人对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征管 处(电话2728231)以及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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