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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0-09-07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同财政机关 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 纳金,然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 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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