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苏财税[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苏财税[1998]3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越权减免税。凡发现 与国家、省现行税法法规、政策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有关纠正情况及时 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 建立涉税文件的备案制度。各地凡出台涉税文件(包括对现行税收法规、 政策的解释)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4月 10日财税字[1998]62号(略)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