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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34号
颁布时间:1997-08-26
1998年8月26日 苏地税发(1997)134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如遇类似情况,请按此批复精神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8日 国税函(1997)38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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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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