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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28号
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苏国税发[1998]6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 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 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 2月18日 财税字[1998]1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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