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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82号
颁布时间:1998-11-29
1998年11月29日 苏国税发[1998]58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要严格按照《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认真界定汽油、 柴油的征收范围,对属于汽油、柴油征收范围的非标号油品,一律按汽油、柴油 适用税额征收消费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管 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重点加强非标号油品消费税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 流失。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 知》(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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