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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8]7号颁布时间:2008-04-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