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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8]21号颁布时间:2008-04-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