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8号
颁布时间:2008-02-13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