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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颁布时间:2008-02-0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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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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