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29号
颁布时间:2007-12-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椐国税总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本市今年采用无碳复写形式印制,一式二联,由纳税人一次填写完成。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上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其中,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