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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沪地税征[2007]17号
颁布时间:2007-11-27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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