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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2004年6月4日 沪国税稽[2004]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 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 发[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继续规范税务代理秩序, 严格划分税务代理和税收执法界限,进一步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 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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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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