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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29号
颁布时间:2004-05-26
2004年5月26日 沪国税进[2004]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切实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 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拟发了《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进 便函[2004]45号),现转知给你们,请各单位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 此信印发给各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出口企业纳税人: 你们好! 2003年10月,国务院做出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的决定。为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研究 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在广大出口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国务院 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解决好“新帐不欠,老 帐要还”的问题,是贯彻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重点。为 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进一步 改进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的进度。同时,我们也呼吁,并请广 大出口企业纳税人积极行动起来,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回收出口货物退税单 证,及时申报退税,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陈欠退税的清欠工作和今年出口新发生退税的 申报工作。希望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 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 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 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 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取得出 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 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 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 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总之,企业要及时申报,以便及时办理退税事 宜。各级国税部门将切实搞好服务,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精神,随时受 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致 礼!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1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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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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