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务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沪地税四[1998]3号 近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一[1998]09号《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 沪经营税务管理问题的函》,经研究,同意自1998年3月1日起,《甘肃省建筑 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统一由甘肃省人民政 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上海建管处”)办理的来函意见。对甘肃省 进沪建筑安装企业所持的《外经证》,除盖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章”外,还需加 盖“上海建管处”公章方为有效。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务管理问题的函》及 “上海建管处”公章样式随文附发(略),希知照。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