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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国税四[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4-03
1998年4月3日 沪国税四[1998]8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指示精 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在沈阳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要 求,全面推进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对加强本市私营企 业建帐建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全面推进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 建帐建制是经营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 需要。帐簿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稽核 的依据。因此,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帐建制。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生产经营的总帐、明 细分类帐以及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并根据需要设置其他辅助性帐簿。根据 合法、有效的凭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分行业的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要按时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如实申报 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私营企业建帐建制的必要 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私营企业自觉建帐的意识。要加强企业建帐工作的业务培训和 辅导,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财务 会计人员短缺、自己难以建帐的私营企业,实行代理建帐,使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 全面深入地顺利开展。 二、加大对企业帐证管理和税务检查力度,以检查促建帐 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一部分私营企业存在经营活动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健全、财务 管理混乱以及“以票代帐”等问题,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帐证管理、税务检查力 度,以检查促建帐。对未按规定建帐或帐册不健全的私营企业要在今年6月底前逐户 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不按规定期限建立健全帐册或不按规定要求保管帐簿、凭证 和有关资料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处罚后仍拒不建帐的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私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做好企 业建帐建制工作,在实施双重税务管理检查中,发现分支机构未设明细帐反映其生产 经营业务的,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共同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健全 帐册。 三、以开展建帐建制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合建帐查帐工作开展的需要,调整充实私营企业征管和稽查人 员,以开展建帐建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打击各种偷逃 税收行为。同时,要逐步规范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精神, 严格控制本地区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带征面,在重点对经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规范其 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私营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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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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