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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单位房产出租和转租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6号
颁布时间:1998-03-30
1998年3月30日 沪地税地[1998]26号 最近一些区县税务机关反映,对一些单位将房屋给所属系统内使用或租赁,难以 认定其出租和转租问题。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批转的《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应领取《房屋租赁证》后七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因此,对单位出租或转租的认定,均以房地产管 理机关发证为依据,分别认定出租或转租按规定征收有关各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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