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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其他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沪地税地[1998]9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1989年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五点规定,对按照1987年市府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指土地批租)。但目前以其他形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如补地价、房地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 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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