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东安、大同资产评估单位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65号
颁布时间:1998-08-26
1998年8月26日 沪地税地[1998]65号 根据沪地税地[1996]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经审核,上海东安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大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具备所规 定的条件,认定为房地产转让的涉税评估机构,可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涉税评估业 务。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