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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沪地税地[1998]13号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 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 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 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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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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