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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合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8]1号
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沪地税稽[1998]1号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发展的要求,本市一部分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实行了撤、并、联合,这个同于一般的歇业。为支持和鼓励这 些事务所联合,对注销一方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原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业 风险基金、1995年底之前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工住房基金以及1994年 底之前按业务收入提取10%的事业发展基金,暂不征收所得税,并准予并入联合后 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职工 住房基金和1995年1月1日以后按业务收入10%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按财政 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有关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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