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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沪财企二[1998]32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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